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30民初1284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一塑管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纬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592482970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六路东侧无棣县洁能加气有限公司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310383086L。
法定代表人:***。
河北一塑管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一塑管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一塑管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河北一塑管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