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那中顺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83987

申请执行人:张继勇,男,1973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那中顺,男,19669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南大街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55334222XE

法定代表人:高振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继勇与被执行人那中顺、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24日作出的(2019)京0118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一、被告那中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继勇工程款十一万六千二百三十五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被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其欠付那中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张继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二元(原告张继勇已预交),由被告那中顺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间予以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72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7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认为(2019)京0118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其承担给付义务的范围不明确,其不应作为被执行人。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本案执行依据确定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那中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具体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2019821日,本院出具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继勇依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执行申请。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那中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那中顺名下无可实际控制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99日,本院将上述调查被执行人那中顺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继勇,并向申请执行人张继勇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张继勇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张继勇在本案中向那中顺所主张的债权全部未能予以实现,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张继勇在本案中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那中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张继勇发现被执行人那中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书义
审  判  员   任晓辉
审  判  员   席引路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