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7988号
原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东羊平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振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功,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竣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25号10号楼5层211。
法定代表人:石洪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辉,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竣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士刚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析鹭
书 记 员 张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