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四方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2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东羊平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振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功,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四方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六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运朋,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呼日查,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
上诉人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四方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15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万丽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延昭
法官助理 张韵可
书 记 员 任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