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6民初1071号

原告: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1号楼B单元2601号。

法定代表人:蒋树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周波,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彰科,湖南邓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剑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