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6民初1071号
原告: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1号楼B单元2601号。
法定代表人:蒋树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周波,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彰科,湖南邓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剑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