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3538号
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阎仙垡村南长**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月华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全,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员刘国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朱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