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493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点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月华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全。

本院在审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进行调解。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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