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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财保243号
本院对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京0111财保243号民事裁定书中,落款处日期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落款处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日”补正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日”。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达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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