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财保174号
申请人: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阎仙垡村南长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万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霞,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月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梁志全,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36079.5元(户名: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北京房山支行;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为上述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36079.5元(户名: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北京房山支行;账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