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融金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487号
申请人: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月华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融金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二环路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融金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452435.9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等额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融金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百四十五万二千四百三十五元九角六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