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0547号
原告:北京昊新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5660。
法定代表人:高心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月华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全,经理。
原告北京昊新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北京昊新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昊新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新歌
书 记 员 李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