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134号
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瑞和置业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
被告:潍坊瑞和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瑞和置业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潍坊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