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4173号
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十笏园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十笏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潍坊默尼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