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民终3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炽玲,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桂,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照片可证明上诉人在2018年8月30日因经营困难无法维持而停止营业,并正式闭门谢客,不会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害。而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清上述事实,从而做出没有实际意义的第一项判决内容,应依法予以撤销。二、上诉人因经营困难无法维持已停止营业并遣散全部工作人员,现在已经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判项。综上,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答辩。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放映并从其点歌系统中删除以下131首音乐作品:1、《心太软》2、《春天花会开》3、《好聚好散》4、《两极》5、《心情车站》6、《一个男人的眼泪》7、《这样也好》8、《对面的女孩看过来》(任贤齐)9、《哭个痛快》10、《流着泪的你的脸》11、《伤心太平洋》12、《天涯》13、《我是一只鱼》14、《依靠》15、《再出发》16、《浪花一朵朵》17、《我是一只小小鸟》18、《那一年这一天》19、《恋爱ing》20、《时光机》21、《知足》22、《爱情万岁》23、《纯真》24、《反而》25、《好不好》26、《叫我第一名》27、《借问众神明》28、《罗密欧与朱丽叶》29、《明白》30、《能不能不要说》31、《人生海海》32、《为什么》33、《温柔》34、《相信》35、《心中无别人》36、《永远的永远》37、《有你的将来》38、《终结孤单》39、《白鸽》40、《浪人情歌》41、《美丽新世界》42、《梦的河流》43、《挪威的森林》44、《树枝孤鸟》45、《一生最爱的人》46、《爱相随》47、《花心》48、《其实不想走》49、《让我欢喜让我忧》50、《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51、《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52、《WAKEUP》53、《摆渡人的歌》54、《不愿一个人》55、《刀剑如梦》56、《花儿》57、《明天我要嫁给你》58、《你喜欢的会有几个》59、《浓情化不开》60、《怕黑》61、《拼了》62、《亲亲我的宝贝》63、《求婚》64、《我愿意去等》65、《在云端》66、《别傻了》67、《最近比较烦》68、《多情的无情的多情》69、《美丽的花蝴蝶》70、《你知道我在等你吗》71、《全世界只有你不知道》72、《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73、《心爱妹妹的眼睛》74、《爱情》75、《电台情歌》76、《忽然之间》77、《寂寞的恋人啊》78、《没时间》79、《十二楼》80《双城故事》81、《想一个男生》82、《阴天》83、《爱情真伟大》84、《爱情有什么道理》85、《北极光》86、《盛夏的果实》87、《怎么了》88、《真的吗》89、《坚强的理由》90、《广岛之恋》91、《飞翔》92、《风筝》93《铿锵玫瑰》94、《伤痕》95、《为你我受冷风吹》96、《夜太黑》97、《我心仍在》98、《当爱已成往事》99、《打了一把钥匙给你》100、《到处乱走》101、《成全》102、《很爱很爱你》103、《后来》104、《LOVE》105、《彩虹》106、《对不起我爱你》107、《分手快乐》108、《可惜不是你》109、《如果有一天》110、《闪亮的星》111、《丝路》112、《我喜欢》113、《喜悦》114、《0K》115、《爱的初体验》116、《干妹妹》117、《很难》118、《两手空空》119、《路口》120、《秘密》121、《讨厌夏天》122、《我会想念你》123、《我想要的感觉》124、《想太多》125、《小宇》126、《再见》127、《思念是一种病》128、《爱我久久》129、《对面的女孩看过来》(阿牛)130、《桃花朵朵开》131、《我是你的小小狗》;二、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393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996元,合共42296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侵权是否正确。
上诉人认为其已经停止营业,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对其放映的涉案131首音乐作品侵害被上诉人著作权无异议,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停止放映并从其点歌系统中删除涉案侵权歌曲并无不当。现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从点歌系统中删除涉案侵权歌曲,且其提交的照片不足以证实其卡拉OK经营场所已经停止营业。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场所位置、规模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39300元。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支出相关费用票据以及考虑该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确定被上诉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为2996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以其没有赔付能力为由拒绝赔付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慧玲
审 判 员 禹 莉
审 判 员 杨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倩倩
书 记 员 汤有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