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执24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县人民中心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650251223。
法定代表人:汤丽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2021)粤1821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的计至2021年2月5日止的商铺租金220837元、违约金33201.32元、水电费10887.27元、物业管理费12902.76元,合计共277828.35元给申请执行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实际腾空商铺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场地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给原告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462021.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462021.73元给申请执行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本院依法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原存放在佛冈县石角镇北园路篁胜新城03、04、05、06卡商铺(现存放在佛冈县石角镇北园路篁胜御景峰二期5区6栋)内物品一批,拍卖所得款14739元,此款用于支付本案拍辅费88元、评估费5000元、执行费6830元以及(2021)粤1821执2518号案受理费2734元、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3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启初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