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3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县人民中心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汤丽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莹,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冈银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北园路2号篁胜新城商住区7栋负一层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孔剑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佛冈银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1)粤1821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永华
审 判 员 李培东
审 判 员 张廷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卢梦雅
书 记 员 赵彩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3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县人民中心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汤丽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莹,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冈银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北园路2号篁胜新城商住区7栋负一层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孔剑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佛冈银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1)粤1821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永华
审 判 员 李培东
审 判 员 张廷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卢梦雅
书 记 员 赵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