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21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县人民中心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650251223。

法定代表人:汤丽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2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金31728.4元、违约金1267.22元、物业管理费3658.76元及水电费3428.8元,合计40083.18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执行措施,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李启初

审判员  黄焕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伟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