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21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人民中心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650251223。
法定代表人:汤丽容。
委托代理人:周金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2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租金41076元(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及滞纳金3286.08元(按每月付租金的2%计算,自2019年3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水电费3547.14元、物业管理费2233.17元,合计50142.39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市场监督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8279.73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652元,剩余7627.73元用于分配给本案及(2019)粤1821执1258号案,本案分得4161.29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到其户籍所在居委会了解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光
审判员 李启初
审判员 黄焕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