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聚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聚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18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波,***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聚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增,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聚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新的有效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