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18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波,***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聚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增,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聚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新的有效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