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隆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隆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22126号
原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忠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军,男。
被告:邯郸市隆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田伟,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隆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贺 凌
书 记 员  陆嘉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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