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执744号
请执行人:**,男,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建新里27号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上博路8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营东新城东湖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1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办理**申请执行辽宁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城公司”)、营口市老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354417.3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
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及查明财产情况:
1、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宏城公司经营场所无人,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
2、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住建局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住建局如能给付工程款本金347897.30元,则不再要求其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住建局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347897.30元。
3、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2022年10月11开始到保险公司、工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于2022年9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宏城公司在营口银行、锦州银行存款账户,无存款可划拨,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宏城公司名下森林人牌车辆一台。经查,被执行人宏城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本案执行标的部分未执行到位。
4、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对二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本次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继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