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23执42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龙三义,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湖南九龙花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富康社区王家岭下组**。
申请执行人***、龙三义与被执行人湖南九龙花木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8)湘0223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三义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九龙花木实业有限公司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龙三义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7月12日和10月22日,本院两次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已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工商无登记投资信息、证券市场无开户信息、无保险理财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9年7月10日,本院向株洲市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19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九龙花木实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0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九龙花木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0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2586.8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92586.8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志敏
审判员 王艳艳
审判员 文红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王崇杰
书记员 徐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