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23执保67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
申请人:龙三义,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
被申请人:湖南九龙花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富康社区王家岭下组二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胜利社区望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攸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攸州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国,局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九龙花木实业有限公司、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的(2018)湘0223民初58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湘0223民初58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