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003执8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和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四季君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和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四季君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1066118.3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530000元,余下欠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皖1003执84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