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004执69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
被执行人: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皖1004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7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