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135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宏洲村。
法定代表人:胡张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俭力,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
法定代表人:温明。
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木樨园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22256211.55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进行担保。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木樨园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22256211.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全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