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7191号

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宏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62930553W。

法定代表人:胡张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63664G。

法定代表人:徐正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敬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