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25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北斗大道21号。组织机构:792070727。
被执行人: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凤山路8号,组织机构:784431561。
申请执行人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825民初4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593566.1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按要求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申报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8号调查其公司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9年12月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凤山路8号的房产。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之后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本案已执行到位3121664.34元,未执行到位的尚有利息。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