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25执115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825执1158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煜恒
审判员 童 昱
审判员 吴红平
书记员 甘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