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25民特271号
申请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农商行)与被申请人浙**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游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华宇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申请人龙游农商行已按约履行了借款发放义务,被申请人华宇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显属违约。被申请人华宇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工业园××路××路××的土地【权证号:龙游国用(2014)第101-7号】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取得了编号为浙(2018)龙游不动产证明第00141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已依法设立,申请人龙游农商行作为案涉借款债权人享有上述抵押权,对被申请人华宇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土地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有申请人提供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财产清单各1份,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浙江农信综合柜面业务系统屏幕打印单各2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故申请人龙游农商行要求被申请人华宇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对被申请人华宇公司坐落于浙江××工业园××路××路××的土地【权证号:龙游国用(2014)第101-7号】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龙游农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其债权(即借款本金1450万元及截至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70980.58元,从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1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浙**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工业园××路××路××的土地【权证号:龙游国用(2014)第101-7号】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龙游农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其债权(即借款本金1450万元及截至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70980.58元,从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1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61900元,由被申请人浙**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员 洪俊杰
代书记员 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