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鑫鑫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26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鑫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094490564A,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华文。
委托代理人:郑华清,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84431561U,住浙江游龙工业园区凤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君。
本院在执行贵州鑫鑫玻璃有限公司与浙江**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2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林 靖
审判员  艾琪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柯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