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458号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0053100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三西路333号丹桂花园物业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钟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