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190号
申请人:**,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西湖区文街道文三西路333号丹桂花园物业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钟鸣。
原告**与被告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进行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以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