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36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江云飞,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4月18日生,住址: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三西路333号丹桂花园物业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0053100M。
法定代表人:朱钟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买家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4070066814Y。
法定代表人:赵瑞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告***、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宏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唐艳玲
代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