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8600号
原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8号楼2层216。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健,男,公司人事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婉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