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981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江,男,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1: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8号楼2层216。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健,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2: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100-50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总经理。
被告3: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县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贾丽红,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芳,北京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图建筑公司)、被告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际建筑公司)、被告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鑫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江与被告金图建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健、张杨芳(兼被告驰际建筑公司、被告京鑫劳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图建筑公司支付我2013年6月28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197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41元;2、由金图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于2009年6月5日入职京鑫劳务公司,2011年6月6日被安排至驰际建筑公司工作,后于2013年6月28日与金图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岗位为技术员,负责预算。在职期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现我不同意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
金图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19条约定乙方如有应休未休的调休或其他假期,在次年春节前一并结算发放或倒休处理。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于每年春节前结算上一年度的加班工资。
驰际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
京鑫劳务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如下:***与金图建筑公司在2013年6月28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与金图建筑公司均认可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但双方就工资标准、调休时间以及是否支付加班工资各执一词。
一、关于加班及调休情况。
金图建筑公司提交了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员工考勤表以及***出勤情况统计表,其中部分考勤表“员工签字”处载有“***”字样签名,出勤情况统计表未载有***的签字确认信息。经核对,考勤表与出勤情况统计表关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的记录内容一致,其上显示: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天数分别为8、2、8、7、8、9、9、8、8、9、7、10、8、2、10、7、8、10、6、9、7、8、9、9、4;***于2018年4月、6月、9月以及2019年1月、4月、6月、9月以及2020年1月每月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就调休情况,出勤情况统计表显示:***于2018年1月调休1天、于2018年2月调休7天(2月5日至2月8日、2月26日至2月28日)、于2018年3月调休2天、于2018年5月调休1天、于2018年6月调休5天、于2018年11月调休3天、于2019年1月调休2天、于2019年4月调休2天、于2019年5月调休3天、于2019年7月调休2天、于2019年8月调休4天、于2019年9月调休3天;但考勤表显示:考勤类型分为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出差、休息、放假,在2018年2月5日至26日期间***的考勤记录标记为“放假”。***认可考勤表的真实性,对于出勤情况统计表记载的调休情况,除2018年2月5日至2月26日期间系放春节假而非调休之外,对其余调休情况无异议。
二、关于工资标准。
金图建筑公司主张自2019年2月起***的月工资标准由3100元调整为4100元,另有加班工资、项目奖金。
***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150元/天、电话补贴100元、岗位补贴、工龄补贴构成,其中岗位补贴的算法是(工龄-2)乘以岗位工资标准乘以5%、工龄补贴的算法是(工龄-2)乘以200;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每月发放3100元,在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每月发放4100元,剩余部分于春节时一并补发。
三、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
金图建筑公司主张其公司已足额支付***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并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金图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有效期自2013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6日的劳动合同,其上载明:“第五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以下为手写内容)特别约定:……如乙方有应休未休的调休或其他假期,在次年春节前一并结算发放或倒休处理”,落款乙方处载有“***”字样签名。***认可劳动合同落款处“***”字样签名系其本人签写,但主张其签字时是空白合同,什么都没写,相关内容系金图建筑公司后添加的。2、2018年度工资结算表(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其上显示:***工资2200元、补助100元、社保补助800元,2019年1月实发工资3100元,年度加班结算24596元,年假工资1430元,岗位补助(含高温补助)600元,项目经营奖励+补发35924元,合计65650元。3、2019年度工资结算表(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其上显示:***工资3200元、补助100元、社保补助800元、病事假扣款2170.59元,2020年1月实发工资1929.41元,年度加班结算30618元,年假工资1890元,岗位补助600元,项目经营奖励+补发31369.59元,合计66407元。***认可已收到65650元及66407元,但不认可表格内容,认为收到的全部都是工资。
***主张月工资分两笔发放,其中一笔按月发放,剩余部分于春节时一并补发,金图建筑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截图(复制件),内容系工资明细照片,***称发件人系金图建筑公司办公司主任史寅秋,其上显示: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基本工资为“×”、2018年12月及2019年1月基本工资为3100元;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岗位工资分别为600元、4200元、4200元、4350元、3600元、4650元、4650元、4500元、4050元、3900元、4650元、4350元;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岗位补贴、工龄补贴均被涂黑,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岗位补贴分别为930元、930元、900元、810元、780元、930元、87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工龄补贴均为800元。金图建筑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鉴于***未出示原始微信记录,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银行卡交易记录,其上显示:***于2019年2月1日收入65650元,于2020年1月23日收入66407元。3、2016年2月16日“刘志斌”发送***的电子邮件及附件截图,其中附件的内容系“南京机场项目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份”工资明细表及考勤表,工资明细表显示:序号4、序号5均为***,上班天数分别为228、91,休息天数为11、4,请假天数分别为0、1,基本工资天数合计分别为235、94,岗位工资天数分别为239、91,基本工资均为每月4500,岗位日工资均为150,应领基本工资分别为23500、9400,应领岗位工资分别为35850、13650,电话补助分别为1100、空白,已借支分别为29000、0,实领工资分别为30350、23050。金图建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在项目上担任预算员,负责与甲方核对工程量,索要工程款,2016年春节后甲方仍有工程款未足额支付,给公司资金带来压力,为尽可能早收回资金,***授意刘志斌以公司春节期间支付大量员工工资为由向甲方催要工程款,刘志斌发送上述电子邮件是为了让***向甲方多要点工程款,邮件中的工资结构与实际情况不符。经询,***认可其在职期间担任预算员,负责与甲方核对工程量。
***以要求金图建筑公司、驰际建筑公司、京鑫劳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0934号裁决书裁决:1、金图建筑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0298.64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与金图建筑公司均认可双方在2013年6月28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在本案中,***主张2013年6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金图建筑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对于***要求金图建筑公司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金图建筑公司是否足额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加班工资一节,双方各执一词,就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关于加班情况。本院依据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考勤表,并结合金图建筑公司提交的出勤情况统计表认定,***于在2018年1月休息日加班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0天,于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休息日加班9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于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休息日加班89天、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第二、关于调休情况。出勤情况统计表虽显示***于2月5日至2月8日、2月26日调休,但与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考勤表的记录不符,鉴于出勤情况统计表未载有***的签字确认信息,故在金图建筑公司未就调休事实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所持2018年2月5日至2月26日期间放春节假之主张予以采信。***认可出勤情况统计表中其他调休情况,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第三、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认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每月发放工资3100元、在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每月发放工资4100元,这与金图建筑公司所述月工资标准一致。***另主张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每天150元、电话补贴100元、岗位补贴【(工龄-2)乘以岗位工资标准乘以5%】、工龄补贴【(工龄-2)乘以200】构成,其中3100元、4100元系按月发放的部分,剩余部分于春节时一并补发,2019年2月1日发放的65650元,2020年1月23日发放的66407元即为上一年度剩余工资。金图建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上述款项系年度加班工资及项目奖金。就此本院认为,金图建筑公司按月向***支付的款项,金额具有固定性,时间呈现周期性,符合工资的一般支付特征;春节前一次性发放的部分远高于上一年度按月发放部分的总和,不符合固定工资的一般支付特征,且2018年度、2019年度按月发放部分与春节前一次性发放部分的总和亦与***所述工资标准不符,而据常理,按年度核算、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一并支付的多为奖金、绩效等款项。为证明其主张,***虽提交了微信截图、电子邮件截图,但如前所述,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电子邮件的内容与***的陈述不符,且金图建筑公司已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背景进行解释,故本院对电子邮件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综上,在***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所持之主张不采信,进而对金图建筑公司所持春节前一次性发放的款项系年度加班工资及项目奖金之主张予以采信。经核算,仲裁裁决金图建筑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0298.64元未低于法定标准,金图建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可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0298.64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敬
书记员 陈 强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