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035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3)京民申203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京民申2035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落款日期“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补正为“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