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035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3)京民申203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京民申2035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落款日期“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补正为“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