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443号
原告:许小彬,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8号楼2层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168872X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62323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南土门村兴隆新城***(B01-2-1)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83PFN2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许小彬与被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许小彬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许小彬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小彬撤回对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