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445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8号楼2层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168872X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62323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镇政府前楼5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84LBP8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