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446号 原告:***,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8号楼2层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168872X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62323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南土门村兴隆新城***(B01-2-1)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83PFN2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镇政府前楼5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84LBP8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