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964号之一
原告: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34911K。
法定代表人:岳从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天鹅湖畔小区D-10-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896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八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保全费995元,合计2114元,由原告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