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964号之二
原告: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34911K。
法定代表人:岳从勤,总经理。
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天鹅湖畔小区D-10-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896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作出(2018)皖0122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万元,并查封岳从勤提供担保的房产。现原告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已撤回对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其提供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岳从勤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A区107幢1××号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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