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964号
原告: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34911K。
法定代表人:岳从勤,总经理。
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天鹅湖畔小区D-10-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896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八年二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岳从勤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A区107幢1××号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8)皖0122民初964号
我院对原告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查封岳从勤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A区107幢1××号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O一八年月日
注:此联附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皖0122民初964号
我院对原告合肥鑫环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查封岳从勤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A区107幢1××号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O一八年月日
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皖0122民初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皖0122民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此复
二O一八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