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科迅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3756号之一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8641915A。
法定代表人:蓝世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天鹅湖畔小区D-10-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8967X。
法定代表人:吴元桂,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久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167元,均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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