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6486号
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中环金座****。
法定代表人:江家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冬冬,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利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阳煤国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工商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光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伟,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江丽,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法定代表人:杨乃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芮瑶,山西纵合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温,住所地寿阳县温家庄乡大兴庄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法定代表人:穆计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红军,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艳,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石化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董事长。
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阳煤国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被告山西阳煤国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票据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申请追加了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24日,因原告与被告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将一张票号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该汇票正面记载的其他事项为:出票日期为20180302,汇票到期日为20180902,出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信息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贰佰万元整。被告山西阳煤国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为该汇票的背书人(均系原告的前手)。汇票到期后,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但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既不付款,也不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现汇票仍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至承兑人和出票人处,要求承兑人兑付汇票金额、索要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但均遭到拒绝,该过程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0万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84825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84711元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公证费3000元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涉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案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秀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 野
书 记 员 张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