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民初12号
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阳煤国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阳某、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2020年11月16日以(2020)晋0105民初6486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收到该卷宗,于当日向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4180元,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田少珍
审判员 刘永杰
审判员 王文花
书记员 吴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