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新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7683号之二
原告南京新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奥公司、润民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庆东纳碧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治市城区“以气代煤”燃气采暖热水炉项目合同》第1.5条约定本合同履行地在长治市城区;第八条约定如发生合同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可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处理。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2018年,长治市城区被撤销,与长治市郊区合并设立长治市潞州区。因此,本案应由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润民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佳利
法官助理 钱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