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211号
申请人:无锡格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1-203。
法定代表人:戈莹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炀,江苏漫修(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凌菱,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418号中环金座14层1402室。
法定代表人:江家京。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格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503号。申请人无锡格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格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格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