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6905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靖江市鑫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XAG08B,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创新村3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81551963,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中环金座14层1402室。
法定代表人:江家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中,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靖江市鑫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靖江市鑫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鑫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080元减半收取计100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04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01元,由反诉原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