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3721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1NM6D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418号中环金座14层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81551963。
法定代表人:江家京,总经理。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润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代)